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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告「雲林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並自即日起生效。

刊登日期:2018/8/6
發文日期:2018/8/6
發文字號:府環空二字第1070540784號
主旨:修正公告「雲林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八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公告: 噪音管制法第八條第四款。一、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於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七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礙他人生活安寧:
(一)施放高空煙火及爆炸音類之一般爆竹煙火。但元旦、除夕、春節、元宵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日及特殊民俗活動(如迎神繞境)等國家慶典及民俗節慶,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活動,不予管制。
(二)使用擴音設施從事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
(三)使用動力機械操作從事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商業行為。
(四)使用擴音設施於非封閉式環境從事各種商業行為。
(五)使用擴音設施於公園內從事歌唱、跳舞及打拳強身等活動。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予管制。
(六)除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或教會(堂)外,從事禱告、誦經、使用法器等活動。
(七)使用吹葉機從事環境清理作業行為。但天然災害後維護環境清潔時,不予管制。
二、營建工程於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七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環境污染及影響民生用水、用電、用氣或通訊之搶救、搶修等工程。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於管制時段施工之結構體施工、基樁(不含撞擊式打樁工程)、連續壁、地下結構物工程(含開挖作業)安全措施組立、巨積混凝土灌築及大型橋樑吊裝之連續性必要工程。
(三)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於管制時段施工之連續性必要工程。
(四)緊急危難救助行為。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情形,施工單位應於施工現場設置噪音防制設施(如隔音布、消音屋、防振襯墊、隔音罩或其他具有滅音功能之設施)及豎立夜間施工告示牌,違反者,視為違反前項規定。
三、學校、圖書館及醫療機構其周圍五十公尺範圍內,全日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礙學校、圖書館及衛生醫療機構安寧:
(一)施放高空煙火及爆炸音類之一般爆竹煙火。
(二)使用擴音設施從事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
四、機動車輛於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使用變更經噪音檢驗合格並已貼附查驗標識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
(二)於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七時,使用未經噪音審(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